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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理平
  刑訴法第9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的立法要旨是加強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捕後羈押必要性的動態考察,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予以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最大限度地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上述立法目的能否實現,與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思維方式密切相關。筆者認為,為提買屋升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的質量和實效,應綜合運用以下五種思維。
  法治思維。所謂法治思維是指運用法治精神的內涵(即法律至上、善法記憶體之治、權利本位、正當程序、平等適用、權力控制等)來思考和處理問題的思維方式。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充分彰顯了我國刑事程序法對人權的保障,但在實踐中能否順利實現這一保障人權的要旨,前提在於檢察幹警是否具備及能否運用法治思維。在羈押必要性審查中運用法治思維,即是要轉變“構罪即捕”、“一押到底”的傳統觀念,樹立起“保障人權”、“逮捕與羈押分離”、“減少羈押”的法治理念。對雖已構成犯罪,但情節輕微、認罪悔罪、無作案前科、有賠償意願或部分賠償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可以保障訴訟順利進行的,不應予以逮捕。對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也應主動開展繼續羈押必要性跟蹤,或依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辯護人的申請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解除不必要羈押、不當羈押或超期羈押,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
  縱橫思維。思維學表明,要全面認識和掌握一事物的本質屬性、內涵、外延及其發展規律,必須採用縱向比較和橫向比較思維方法,即縱橫思維。在羈押必要性審查SD記憶卡工作中,也需要運用“縱橫思維”,對犯罪嫌疑人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開展“縱向審查”和“橫向審查”。一是縱向審查羈押的動態性和變化性。羈押必要性是一個“動態的變量”,因此,在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中,應著眼於時間的縱向變化,重點考察原逮捕決定是否正確,捕後案件證據、案件事實是否發生變化,包括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從輕與從重、悔罪態度等,以及其他可能影響羈押的新情況。二是橫向審查羈押的比例性和必要性。比例性原則是大陸法系國家憲法甚至整個公法領域中的一項基本原則,其在刑事法上體現為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如德國在未決羈押審查中體現了明顯的“比例性原則”,包括“妥當性原則”和“必要性原則”。我國的羈押必要性審查中可參考這一原則,即未決羈押的實施必須以達到法定目的為限度,在強制手段中必須選擇其中會使人的權利、自由受到最小侵害的方法。具體而言,應橫向考察被羈押人所犯罪行的性質、罪名和所侵害的法益,與其他罪行作橫向比較。如涉嫌過失犯罪、輕傷害等相對較輕的罪,則羈押的必要性相對較小,可視情變更羈押。但是如果涉嫌危害國家安全、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重大經濟犯罪、毒品犯罪等較重的罪,則應慎重處理、從嚴把握,以羈押為原則,以變更羈押為例外。
  中立思維。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逮捕和羈押實行的是司法審查制度,即對犯罪嫌疑人是否實施逮捕和羈押,先由警察毫不遲延地提請法官作出決定,這體現了司法中立的屬性。在我國,批准逮捕權由檢察機關行使,批捕權是檢察權中最具司法屬性的權力,而羈押必要性審查權與批捕權一脈相承,從法理上講,其也應具有司法中立的屬性。因此,在羈押必要性審查中,檢察幹警應養成並運用“中立思維”,即不僅要充分聽取有關辦案機關一方的意見,還要充分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等一方的意見,居中裁判作出是否繼續羈押的決定。具體而言,要做到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充分保障當事人的救usb濟權。有權利則必有救濟,應根據刑訴法的規定保障被羈押人一方申請解除或變更羈押的救濟權。二是充分保障律師的參與權。律師有權就羈押必要性的各項審查標準提出意見、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或為被羈押人提供幫助。三是創新裁判方式。目前比較切合實際的是建立“公開聽證”機制,即由檢察機關組織有關人員參加,居中評估羈押必要性。
  系統思維。“系統思維”是指把認識對象作為系統,從系統和要素、要素和要素、系統和環境的相互聯繫、相互作用中綜合地考察認識對象的一種思維方法。樹立和運用系統思維,就是要綜合考察,改變偵監、公訴、監所各管一段的狀態,將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作為檢察機關的一項整體工作來對待,宜建立“一主兩輔”型審竹北房屋查模式,即以監所檢察部門為主,偵查監督和公訴部門輔助配合的審查方式。該模式的具體運作方式是,由偵查監督、公訴和監所三部門各自受理申請或主動發現線索,申請或線索由監所部門統一處理。監所檢察部門負責調查、評估、提出檢察建議等具體事項,偵查監督、公訴部門為監所部門提供必要的配合。建立雙向討論、統一齣口機制,對部門之間意見不一致的案件或敏感性強的案件,報請檢察長或檢委會最終決定。
  監督思維。檢察權的特征之一,是監督權和處分權的適當分離,法律監督權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建議權和程序啟動權,即對訴訟中的違法情況提出監督意見,建議有關機關糾正違法行為。這就要求檢察幹警在羈押必要性審查中,必須善於運用監督思維。一是對於經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檢察機關應建議有關機關予以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二是為進一步增強檢察機關建議的剛性,對於消極或拒不接受檢察建議的,檢察機關可向其發出糾正違法通知,同時抄送其上一級主管機關,督促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作者為浙江省紹興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原標題:羈押必要性審查應綜合運用五種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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